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2487号
原告:三原佳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小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第7幢1单元23层12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原佳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一次性处理,矛盾已解决,故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原佳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佳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20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