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2民初67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小亭、***,该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佩思矿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环城西路368号华海新境界商务大厦A幢2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佩思矿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即1839.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彭建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建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