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644号
申请执行人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631206。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
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附****楼中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3164267T。
法定代表人孙艺博。
本院在执行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5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执47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51807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