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2796号
原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316426-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团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州,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州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红
审判员马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