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安图与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2667号
原告:安图,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图诉被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安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