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积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3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附****楼中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无借款凭证,又无转款凭证,在上诉人不认可借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二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