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北侧中亨大厦七楼。
负责人:孙向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北侧中亨大厦十一楼。
负责人:***,总经理。
关于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5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至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申请执行人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终本申请,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