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绿巨人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绿巨人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榆神工业区东投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139号
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工业区东投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业区东投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工业区东投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某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兴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文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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