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海军,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绿巨人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绿巨人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工商登记及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本院亦向相关的职能机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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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寇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