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民初506号
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人民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矿冶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友元。
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矿冶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先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范玥瑒
书 记 员 付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