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矿冶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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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5号原告: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张某1,均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矿冶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研究院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研究院装备工程部职工。原告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矿冶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西北矿冶研究院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95元,由白银市铜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