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198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关于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118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金桥建筑公司应给付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期内利息55500元、逾期利息2302178.66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7日,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2.48%计算);2.金桥建筑公司给付句容农商行律师费185600元;3.***、***对金桥建筑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金桥建筑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句容农商行有权以***、***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号金鑫大厦6-9号不动产(房产证号为:01××89)、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号金鑫大厦地下室不动产(房产证号为:01××1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6.金桥建筑公司给付农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97612元及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金桥建筑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6月18日、2020年6月8日、9月22日、9月2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另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工商、地税、公积金、不动产、银行、出入境、购物地址、车辆、酒店住宿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登记(识别代码:006034),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不动产登记(证号为:014415390号)、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门市南起不动产登记(证号:014410434号).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句××市华阳××南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014415950号),有位于句容市××路御湖枫景18幢1101室11-3层不动产登记(证号:01408131)。被执行人金桥建筑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位于句容市××、××层。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061.8元,本院裁定予以划拨。除此之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至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句容市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分别为位于句××市华阳××大厦××室(证号:01××89)、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地下室(证号:01××16)、句容市华阳镇东大街与宁杭路交叉口金鑫商厦701室(证号:01444334)、702室(证号:01444333)、703室(证号:01444335)、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1-19室(证号:014415388)、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10室(证号:014415387)、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11-12室(证号:014415390)、句××市华阳××南起23室(证号:014415950)、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门市南起A幢01-04室(证号:014410434)、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西侧B幢304室(证号:011419666)、句容市华阳镇东昌中路御湖枫景18幢101室1-3层(证号:01408131)、句容市开发区西苑新村(证号:028400222),本院均裁定查封。本院对其中本案涉及的抵押财产句××市华阳××大厦××号不动产(房产证号为:01××89)、句××市华阳××号金鑫大厦地下室不动产(房产证号为:01××16)进行了处置,经过二轮拍卖均为流拍,流拍价为8971336元,后案外人以流拍价购买上述不动产。其他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金桥建筑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位于句容市××、××层,另案中对该不动产予以拍卖,成交价662.56万元,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
四、本案履行情况:2019年4月2日本院拍卖了***名下位于句容市××××室不动产拍卖成交,价款433.6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受偿776612元。另本院对抵押财产处置后,农商行受偿780万元(含预交的拍卖公告费)。本院线上划***名银行存款9061.8元。余款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六、被执行人金桥建筑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在本案中拍卖处置完毕,现无经营场所。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七、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询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朱 冰
审判员 赵海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