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19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应给付句容农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期内利息904900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到2015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51015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复利按2012年10月31日《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若***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句容农商行对金桥建筑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XX号第一、二层房屋(房产证号:01××36、01××37)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分别在876万元、62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应给付农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916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6月17日句容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6月18日、2020年6月8日、8月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另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登记,分别为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北侧梅花山庄XX幢XX套(证号:0240XXXX),句容市开发区杨塘岗村(北三环北侧)09幢(证号:0240XXXX),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千禧小区联建商住楼(证号:01144XXXX),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法院北侧01幢、02幢(证号分别为:02147XXXX、02147XXXX),句容市华阳镇千禧小区(证号:01141XXXX),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证号:01141XXXX)。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苏L×××××号机动车登记,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至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金桥建筑公司名下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第一层、第二层不动产登记(证号分别为:01××36、01××37);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正香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证号分别为011416729(2-1)、011416729(2-2)、011412358、011416730、011412357(2-1)、011412357(2-2)、021471691、02147169101、02406619、02471692号。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名下的不动产。
四、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金桥建筑公司名下上述不动产,成交价662.56万元
五、本案履行情况:拍卖金桥建筑公司名下不动产,扣除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句容农商行受偿6513973元。余款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和金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七、被执行人金桥建筑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在本案中拍卖,现无经营场所,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本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朱 冰
审判员 赵海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