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照。
原审被告:糜红花,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审被告:唐龙才,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龙才、糜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案件主要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柏宏忠
审判员 丁 兵
审判员 朱婉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