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照。
原审被告:唐龙才,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审被告:糜红花,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龙才、糜红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退还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