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某某、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才,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梁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句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周小琳
审 判 员  陆玉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