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监2号
申诉人(案外人):**,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诉人(案外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谷彦栋,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张玉邯,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杜军峰,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焦文平,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刘洪才,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华鹏,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诉人(案外人):宋宜俨,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孙振宇,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诉人:张学军,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范长柱,男,1956年4月9日,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诉人(案外人):马怀成,男,1959年4月27日,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诉人(案外人):孙印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申诉人(案外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常冰,男,198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许锋,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鑫能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文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闽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广,经理。
申诉人**等不服本院(2013)枣执字第100号、(2014)枣执字第9号案件对位于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巴蜀茶楼、齐鲁大院、城楼、民国影视城二期工程等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冰、许锋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鑫能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能公司)、***等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鑫能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枣庄市薛城区临山民国影视文化城二期工程在建建筑进行了司法处置,并由枣庄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案外人**、***等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法院执行错误,拍卖了案外人的财产,要求予以纠正,撤销拍卖。
**等向本院申诉称:一、申诉人未收到法院关于评估、拍卖案涉临山民国影视城二期房产的任何法律文书,在没有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程序不合法。二、申请执行人常冰申请对民国影视城二期约2000m2工房产评估拍卖,法院超额拍卖了巴蜀茶楼、齐鲁大院、城楼共6828.13m2的房产。三、申请执行人许锋申请评估、拍卖民国影视城二期东南1栋房产,法院超额拍卖了民国影视城二期建筑共计29栋。四、鑫能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所有购房者的合同统计表,法院仍将其纳入拍卖范围进行拍卖。五、***等在2012年保全查封了民国影视城二期项目中的城楼、乔家大院,其中的城楼***是第一查封人,贵院未经首查封人同意处置城楼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贵院纠正上述行为,将超额查封和违法拍卖的临山民国影视城二期房产执行回转。**等人提供了民国影视文化城房产购置合同(甲方:鑫能公司,乙方:案外人,签订时间为2010年前后)、房款收条(收款人:***)、收据(盖鑫能公司财务章)、(部分)银行转账及取现凭证、近年(部分)电费明细等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张学军与鑫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枣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鑫能公司位于薛城区临山的民国影视文化城在建建筑。同年1月18日,张贴查封裁定、公告。后本院作出(2012)枣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能公司偿付张学军246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1日,本院以(2013)枣执字第100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张学军将债权转让给许锋,本院根据许锋的申请,作出(2020)鲁04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许锋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常冰与鑫能公司、***、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枣立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鑫能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同年12月28日,查封鑫能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薛城区临山巴蜀茶楼、齐鲁大院、民国影视文化城二期工程在建建筑,并张贴查封公告。后本院作出(2012)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能公司偿付常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鑫能公司追偿。
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常冰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2020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4)枣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鑫能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薛城区临山的巴蜀茶楼、齐鲁大院、民国影视文化城二期工程在建建筑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7月31日、8月3日,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拍卖裁定书。2020年8月10日,本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对涉案财产进行司法询价测绘。2020年9月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作出司法询价报告书,询价结果837.22万元。2020年9月11日、14日、17日,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询价报告书。2020年9月21日,薛城区法院所受理鑫能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杜传岭、张健、陈学勇、袁文、陆宜文、王爱莲等向本院提出了对司法询价报告书的意见书。2020年9月26日,评估机构山东广泰土地房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询价报告异议书作出答复。2020年10月14日,本院将异议书的答复向异议提出人***等进行了送达。2020年9月21日,***对涉案评估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04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的异议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公告,于当日在拍卖标的物现场进行了张贴。2020年11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拍卖通知书。2020年12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常冰执行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鲁04执恢42号。2020年12月4日,在淘宝网上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公示。2020年12月7日,案外人范长柱对涉案评估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中止了涉案标的物在淘宝网的拍卖。本院对案外人范长柱的执行异议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范长柱的异议请求,范长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2月22日,本院在淘宝网上重新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公示,2021年3月24日拍卖结束并成交。2021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20)鲁04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财产归竞买人枣庄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案外人**等人提供证据,主张在本院查封前已签订购置(房屋)合同,支付了购房款,部分案外人亦实际占有部分案涉标的物。另外,案涉标的物为无证房产,本院查封、拍卖时亦是张贴的公告,存在案外人未能第一时间知晓查封、拍卖,未能及时提出异议的可能。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本次对案涉标的物的拍卖行为及成交裁定应予撤销,待审查、厘清案涉标的物具体明细、实际权属及现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处置。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枣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和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鲁04执恢42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