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602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伟,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壮,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光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谭龙武,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第三人:胡广民,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第三人:徐井金,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第三人:刘云奎,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诉被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龙武、胡广民、徐井金、刘云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志婷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人民陪审员 汤元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