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1033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礼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邳州市宏大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峰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白元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