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86某某与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礼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天照,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召,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丁 刚
人民陪审员 陈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纪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