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87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海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泰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光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红玲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