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6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调字第00013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578413元;三、支付仲裁费25690元,执行费8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389号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389号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