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航瑞航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2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瑞航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辉,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冰,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瑞航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的实际监理工作范围及确定监理费具体数额的依据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瑞航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