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8民初82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KTX9L,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2元,减半收取6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