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824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1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9KTX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东莞市陇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旗峰路176号中和堂四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ARB9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陇耀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