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102行初98号
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810054667。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人***。
住所地址:贵州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行政审批局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992064。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彦
书 记员 汤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