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财保21号
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虾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法定代表人:余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文波,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梦洁,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临时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J6BX8。
法定代表人:林宝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支行,账号为:13×××91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2710.6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782710.63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支行,账号为:13×××91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2710.63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佳美
书记员李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