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873号
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J6BX8。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
法定代表人:林宝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嫣,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02月0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在审理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目前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同时该案也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宗 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丹丹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