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507号之一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FQ384Q。
法定代表人:阎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生、黄水群,福建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J6BX8。
法定代表人:林宝土。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负担。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