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

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赵长中、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890号

原告: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工业三路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4幢。

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红,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鹏,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丰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兴唐金茂大厦。

负责人:赵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文,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2018)鲁09民终2210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维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侯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