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

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赵长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工业三路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4幢。
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鱼丰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终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20)鲁0983执保6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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