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2)鲁0983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栋
书 记 员 王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