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3民终15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TPD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0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0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97元,减半收取15748.5元,由上诉人重庆晟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