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8民初1623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