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
法定代表人:由明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9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借贷合同,而是签订的合资协议。现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应为联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法人型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是联营合同纠纷,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证核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越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