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6993号
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