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能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君浩时装厂、浙江亿能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衢州乌溪江电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8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君浩时装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三巷***号。
经营者:*水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亿能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衢州乌溪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府东街49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公司员工。
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君浩时装厂(以下简称君浩时装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亿能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宏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浩时装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水电费75659.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电费70848元、水费4811.6元,合计水电费75659.6元事实错误。1.2014年下半年上诉人到杭州开公司,该租赁房屋一直空置未产生过水电费。2.巫彩霞并非上诉人员工,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
亿能宏源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的是“房租费、水电费”,并非水电费一项。2.虽然上诉人负责人*水军经常外出,但该承租房屋是作为其“服装加工场所”使用的,***父母在管理,每天都在用水用电。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入账通知,有三张的付款用途上诉人都是注明水电费。3.巫彩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每月抄录水电费时,都由巫彩霞签名认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亿能宏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通知”有效,并责令君浩时装厂立即搬离承租的房屋;2.判令君浩时装厂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102956.74元;3.诉讼费由君浩时装厂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能宏源公司原名为“衢州乌溪江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衢州乌溪江电力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改名为亿能宏源公司。2013年9月25日,亿能宏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的房屋[产权证为衢房权证衢江字第××号现为浙(2018)衢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113号不动产权证书]2465.57平方米中的828.6平方米租赁给君浩时装厂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五年,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0月31日结束;房屋租赁费为49716元/年,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君浩时装厂自行承担,当月结清,水费暂按2.0/吨、电费暂按1.8元/度结算,欠水电费10天以上,亿能宏源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造成损失由君浩时装厂承担;君浩时装厂交保证金10000元,拖欠房屋租金30天以上,亿能宏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君浩时装厂共付给亿能宏源公司248580元。至2018年3月13日止,君浩时装厂应付水费为4811.6元(2391吨×2元/吨+14.8吨×2元/吨)、电费70848元(1476度×40倍×1.2元/度)。*水军平时不在厂里,该厂由其父母管理。因欠房租费,亿能宏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君浩时装厂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通知书,并将该通知送达给***的母亲并在其厂房墙上进行了张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君浩时装厂在租赁房屋期间未按协议交纳房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亿能宏源公司按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君浩时装厂未按约定交纳水电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约定电按每度1.8元交纳电费,原告诉请要求按每度电1.2元计算电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应予以准许,但亿能宏源公司要求君浩时装厂承担1.2倍数的耗电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协议也未约定,该请求不予支持。君浩时装厂辩称,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房屋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房屋系君浩时装厂连续承租,最后一次汇房屋租金是2018年1月29日,没有注明是交何时的房屋租金。因此,君浩时装厂该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亿能宏源公司向君浩时装厂发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通知”合法有效,限君浩时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承租房屋。二、君浩时装厂支付亿能宏源公司房租费、水电费75659.6元(已扣除保证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亿能宏源公司负担334元、君浩时装厂负担84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君浩时装厂上诉认为无须支付水电费,其主要理由是2014年以后未再产生水电费及巫彩霞并非其员工。从被上诉人亿能宏源公司一审提交的2017年7月22日的银行入账通知书看,对于该笔43128.9元款项,上诉人君浩时装厂附言“房租水电费”,与上诉人陈述2014年未再产生水电费不符。对于巫彩霞的身份问题,虽上诉人予以否认,但结合巫彩霞一直在水电费抄单上签字确认及一审审理情况,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亿能宏源公司主张的水电抄表记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君浩时装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潘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