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2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胜
审判员钟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