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3892号
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6747788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聚龙大道**中小型变压器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7338416J,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天利工业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花,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薇
书 记 员 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