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284号
原告:扬中平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8346228Q,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外环南路333号四通物流B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6747788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聚龙大道190号中小型变压器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平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变压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平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平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2元,减半收取7366元,由原告扬中平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官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秋彤
书 记 员 肖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