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与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江苏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商初字第0566号
原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县安宜镇南唐大街。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聚龙大道190号中小型变压器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8955元,由被告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