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608号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南路95号**大厦A1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