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2018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9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