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

山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7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南段。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227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