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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东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东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沂南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安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