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2920号
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