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异81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邹辉。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720527621x,住张店区马尚镇九级村32号。
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80303197204011328,住张店区马尚镇九级村32号。
被执行人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中关村科技城E-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邹辉与被执行人***、***、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冻结了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该工程款系我所有。为此,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并终止对该工程款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邹辉辩称,该工程款在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辩称,工程是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做,该工程款应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被执行人***、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2014年,邹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4)张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邹辉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4日,本院冻结了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的未付工程款2224500元,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工程是其公司所做,工程款应属其所有。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并终止对该工程款的执行。
在审查时,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营业执照一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份、电力施工合同两份证实其主张。对于立案时提交的资质借用协议、收条、物资领料单异议人表示未带原件,不再作为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本院冻结的工程款亦在被执行人淄博祥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并终止对该工程款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齐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并终止对该工程款执行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丽
审判员何会英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