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智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古交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智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锦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交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康志明,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古交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银行存款727152.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671.5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峥
审判员 郭建忠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