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263号
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智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原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