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民初2436号

原告: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幢1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荣露,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飞,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心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放心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焜、被告中建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荣露、李毅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放心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应付合同价款人民币876760元;2.请求判令中建安装公司向放心电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3.请求中建安装公司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94237.26元)。事实和理由:放心电力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协议约定由放心电力公司承包中建安装公司的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部分分包工程,工程地点为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工程范围为高压增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175352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叁佰伍拾贰元整。通电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80%,即人民币526056元,大写伍拾贰万陆仟零伍拾陆万元整。最终审核金额确定后支付到乙方结算总额的98%,剩余2%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现双方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于2017年8月16日完成验收并已移交,至今中建安装公司未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经放心电力公司数次催促中建安装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放心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建安装公司辩称,1.针对第一项876760元我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第一笔款项175352元已经成就,但是其他三笔款项尚未成就,因为在合同中第一条第7款第二项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我方尚未收到相关资料,我方也没有做相应的签收;2.针对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我方认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尚不能退款,因为目前还没有进行结算;3.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利息只能以第一笔款项为基数,应从我方收到增值税发票之日起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合同中约定了乙方没有提供发票,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是业主指定的,合同附件五有一个承诺书,其中放心电力公司表示如果是因为业主没有向我方付款或我方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逾期付款,放心电力公司表示谅解并且不追究我方逾期付款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3日中建安装公司(甲方)与放心电力公司(乙方)签订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成都市中心成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2.工程地点: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3.工程范围:高压增容……6.工程合同价款:(含税)876760元整(大写:捌拾柒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此价为暂定价(含税),最终价格以结算值为准,增值税11%,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6302元。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175352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叁佰伍拾贰元整。通电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80%,即人民币526056元,大写:伍拾贰万陆仟零伍拾陆元整。最终审核金额确定后支付到乙方结算总额的98%,剩余2%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在甲方支付合同款之前,乙方开据对等的收款收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付款在乙方提交给甲方本增容工程相关验收、通电及竣工等资料合格后,甲方才予以付款。8.工程结算: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包括加盖分包人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结)算书》、相关完工工程费用确认单、有效的工程签证单、与结算有关的其它原始资料等,一式三份。完工结算由承包人项目部进行审核,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可进行复核,加盖‘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后有效。最终结算金额按对应施工部分业主审计金额的80%结算,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1%),剩余20%作为甲方的总承包管理费扣除。9.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7天内向甲方提交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3,现金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均可……10.乙方在甲方缴纳的临时注册保证金(如有)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见合同附件5《分包工程履约承诺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于次月补齐,未补齐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工程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双方若存在争议,退还日期延长至争议解决……第四条、工程质量……4.3工程的保修期间为:壹年,自增容工程验收、通电合格并经甲方签署验收合格确认单之日起算……甲方须在验收、通电之日起五日内确认验收并接受乙方的移交;若未按约定时间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接受移交……”附件3《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中建安装公司向放心电力公司出具5万元《收据》一张,备注:注册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附件5《分包工程履约承诺书》约定:“七、贵方若未能从业主方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贵方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时,我方对贵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予谅解,我方放弃以此作任何工期、质量或费用索赔的权利,并从其本企业流动资金中调配或自筹资金投入。除贵方同意停工外,我方须保证工程施工的延续性,并确保全额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直至完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018年1月10日,放心电力开具了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共计701408元,中建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毅飞在发票回执单上签字。

2019年6月4日,放心电力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中建安装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送达函》的文件”,相关材料包括“一、竣工结算(送审清单),鲜章复印件一份;二本工程初步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三、原2018年4月24日我公司阳菊发送给你公司王蕾淇报送审计的清单记录,复印件一份;四、双流供电公司对项目验收意见单,鲜章复印件一份;五、双流供电公司新装送电单,鲜章复印件一份;六、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合同会签意见单,复印件一份;七、工程完工移交确认单,鲜章复印件一份;八、剩余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号:03689349,含税金额:104456.96元)及发票回执单原件各一份。”其中,《工程完工移交确认单》载明:“完成情况:所有工作已完成,供电局验收已通过,于2017年8月16日通电”,庭审过程中,中建安装公司也认可案涉工程已经完工。

2019年8月9日,四川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博文公司”)即案涉工程业主方出具《关于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载明:“本工程为EPC项目,涉及到EPC牵头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体成员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我公司与EPC牵头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体成员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潜在诉讼关系,因此,我司现在不便于出具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的初步结算审计报告原件。该结算报告的金额1007331.2元是真实有效的,是作为我司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金额。”该金额与本院对审计机构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参与案涉工程审计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结算金额一致。

以上事实,有放心电力公司、中建安装公司陈述、证人证言、《成都市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发票、回执单、《公证书》、《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放心电力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应付款金额为多少;二、中建安装公司是否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三、中建安装公司是否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利息。现结合事实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应付款金额为多少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环保提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175352元,且在庭审过程中,中建安装公司也承认第一笔款项已成就,故该笔款项应予支付;对于第二笔款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电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80%,即人民币:526056,第二次付款需乙方提交给甲方本增容工程的相关验收、通电及竣工等资料合格后才予以付款,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8月16日竣工验收,放心电力公司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其已于2019年6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中建安装公司送达了相关验收、通电及竣工资料,可以认定第二次付款的条件于放心电力公司向中建安装公司邮寄送达材料后已经成就,虽然放心电力公司未提供签收证明,但中建安装公司认可收到了公证书载明的材料,本院酌情给予五天的邮寄送达的合理期限,即2019年6月9日放心电力公司的上述材料送达了中建安装公司,第二次付款条件于2019年6月9日成就;对于第三笔款项即工程结算,案涉工程通电至今已有两年时间,中建安装公司均未与放心电力公司结算,导致放心电力公司至今未收到工程款,有违公平原则,且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业主方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初步审计,金额为1007331.2元,双方约定了以业主审计金额的80%进行结算,放心电力公司也开具了发票,故本院认定放心电力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的结算价为805865元,中建安装公司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至工程款的98%即789748元;另外,双方约定了余2%作为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甲方须在验收、通电之日起五日内确认验收并接受乙方的移交;若未按约定时间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并接受移交”,案涉工程于2017年8月16日通电,中建安装公司未在五日内确认验收,应当视为2017年8月21日验收合格并接受移交,故质保期应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一年,即2018年8月15日质保期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也已经成就,故中建安装公司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余下2%的工程款。综上,中建安装公司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805865元。

二、关于中建安装公司是否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建安装公司应在工程结算完毕后7天内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给乙方,若双方存在争议,退还日期延长至争议解决,现因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争议,争议尚未解决,故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对于放心电力公司主张退还5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建安装公司是否应当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建安装公司认可利息以第一笔金额即175352元为基数,从收到增值税发票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结合放心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中建安装电力公司收到了上述发票,但在发票回执单上签字未注明收到发票日期,也未举证证明实际签收发票的时间,本院认定收到日期为回执单上载明的开票日期,故中建安装公司应当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53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放心电力公司支付利息。

此外,双方在附件5《分包工程履约承诺书》第七条中约定:“贵方(即中建安装公司)若未能从业主方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贵方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时,我方(即放心电力公司)对贵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予谅解,我方放弃以此作任何工期、质量或费用索赔的权利,并从其本企业流动资金中调配或自筹资金投入”,现放心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中建安装公司已经从业主方收到了工程款,按照承诺书的内容,放心电力公司自愿给予谅解,放弃索赔的权利,故对放心电力公司主张的其他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58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53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放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武佳艺